中关村华电能源电力产业联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联盟名称为“中关村华电能源电力产业联盟”(以下简称“联盟”)
第二条 本联盟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由能源电力产业企事业单位自愿联合发起成立,是经北京市民政局核准登记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本联盟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恪守公益宗旨,积极履行社会责任,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诚实守信,规范发展,提高社会公信力。负责人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保持良好个人社会信用。以能源电力产业的协同创新驱动为导向,以促进我国能源电力产业发展为目标,探索建立并推进我国能源和电力产业的合作平台与合作模式,促进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建设与发展。
第四条 本联盟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本联盟暂不具备单独建立党组织的条件,通过建立联合党组织的方式,开展党的工作。本联盟邀请党组织负责人参加管理层会议,听取党组织对本会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本联盟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北京市民政局,业务指导单位是北京市人民政府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党建领导机关是中共北京市行业协会商会委员会。
本联盟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业务指导单位、党建领导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联盟的办公住所: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朱辛庄北农路2号主楼D座1401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联盟的业务范围:开展技术研发、成果转化、政策研究、综合服务平台与大数据建设、专业标准制定、专业咨询培训与会展、承接政府委托、国际交流合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联盟由单位会员组成。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联盟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联盟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联盟的意愿;
(三)在本联盟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依法成立的能源电力产业实体法人单位或从事能源电力产业的个人;
(五)积极参加本联盟组织的会议及活动;
(六)按规定交纳会费;
(七)符合联盟发展方向与目标。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秘书处对申请单位进行资格审查,审查通过后,报送理事会;
(三)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秘书处予以登记备案,并发书面通知;
(五)由理事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联盟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联盟的活动权;
(三)获得本联盟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联盟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要求联盟为维护成员的合法权益给予帮助,包括通过联盟向有关部门提出产业发展的政策建议;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联盟的决议;
(二)维护本联盟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完成本联盟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联盟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严格自律,维护联盟会员间的团结;
(七)退出联盟时,应妥善处理遗留问题;确保正在执行项目(专题、课题)总目标的实现,否则须承担因其退出所造成的一切后果和责任;
(八)履行本联盟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联盟,并交回会员证。会员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联盟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本联盟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5年。召开会员大会30日前,应将会议准备材料送至北京市民政局审查,确认符合开会条件后方可召开。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党建管理机关同意后报北京市民政局批准。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领导本联盟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设立和办公住所的变更;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联盟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接受监事会提出的对本联盟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
(十一)指导秘书处落实会员大会制定的联盟发展规划、工作方针和任务;
(十二)监督预算实施,管理本联盟的资金;
(十三)负责受理联盟项目(专题,课题)的立项申请,经审查后,提交会员大会审批;
(十四)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一条 本联盟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联盟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本联盟法定代表人为秘书长。
本联盟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本联盟法定代表人、理事长任期不超过两届。
第二十三条 本联盟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其他与联盟发展相关的重要事宜。
第二十四条 本联盟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代表本联盟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六)决定秘书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七)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五条 本联盟设监事会,由3人组成,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大会负责。其主要职责是:
(一)选举产生监事长;
(二)出席理事会;
(三)监督本联盟及领导成员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
(四)督促本联盟及领导成员依照核定的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
(五)对本联盟成员违反本联盟纪律,损害本联盟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
(六)对本联盟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七)对本联盟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并监督其执行。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六条 本联盟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条 本联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制定或者修改会费标准,应当召开会员大会,应当有2/3以上会员出席,并经出席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表决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第二十八条 本联盟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九条 本联盟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条 本联盟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一条 本联盟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政府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收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二条 本联盟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北京市民政局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三条 本联盟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四条 本联盟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终止程序
第三十五条 本联盟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六条 本联盟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北京市民政局审查同意。
第三十七条 本联盟终止前,须在北京市民政局及中关村管委会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八条 本联盟经北京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九条 本联盟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北京市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联盟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章程经2020年12月25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联盟的理事会。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自北京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